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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3-12-08 发文字号:晋税明电[1993]第22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省局十一月二十七日以晋税明电19号明传电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近又接国家税务总
局国税明电(1993)060号特急内部传真电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通知》,现转给你们,并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
彻执行。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国税明电(1993)052号特急明传电报规定执行。凡是在规定标准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健全财务核算,按规范
化的办法交纳增值税。对于规定标准以下的,只要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
续。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税明电[1993]060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乐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已于十一月二十日以明传电报下发,根据各地在执行
中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 《认定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小规模企业,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比照小规模企业办理。
三、 《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四、 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