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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12-30  发文字号:晋税明电[1993]第28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属单位: 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省局晋税明电(93)27号明传电报已作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明电(1993) 072号传真电报对商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进一步作了明确。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 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按晋税明电(93)27号明传电报的要求汇总上报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对商业企业一、二月份动用存货部分已征税款要单独填报,说明。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凡是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库存余额的 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为了有利于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明年一、二月份,商业企业期 初存货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即月末库存余额小于初库存余额差额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明年后十个月存货动用部分,按年末库存 余额小于三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计算,在年底一次予以扣除。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内部明传电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已经国税明电(1993)070号下发,现对通知的两个附 件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 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的第三条第(一)款存货中的外购项目应加“低值易耗品”;第(二)款“存货中 的产成品、在产品……”应加“自制半成品”。第四条第(二)款,实际采购成本的计算公式应改为: 实际采购成本=期初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实际成本×(1993年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成本/1993年实际生产成本)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项目中的“动力”改为“燃料”。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