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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征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12-30  发文字号:晋税明电[1993]第29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确定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现通知如下: 增值税的起征点: 1、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2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元; 3、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