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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征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12-30 发文字号:晋税明电[1993]第29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确定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现通知如下:
增值税的起征点:
1、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2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元;
3、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