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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颁布时间:1994-05-10 发文字号:晋税所便字[1994]第5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预征企业所得税中一些问题,予
以明确,供各地在预征工作中掌握,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行文,按文规定执行。
附年:关于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的征税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系统的直属企业,暂按55%在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交通银行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按33%就地征税。
保险公司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按33%就地征税。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按33%就地征税。
二、 关于军办企业(含武警)征收所得税问题
原则上维持原税负,不再开新的减免税口子,目前暂按原优惠政策预征,即按省税务局(1989)晋税所字第27号转发国家税务局(1989)
国税所字第062号通知执行。
三、 关于两档优惠税率执行问题
新税制规定18%、27%两档优惠税率,是全额累进税率形式;税务机关在预征工作中,凡企业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在2500元(含2500元)以
下的,按18%预征;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在2500元以上至8333.33元之间的企业,按27%预征,全年汇算清缴。各地可确定合理的预征办法。
四、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94)财税字001号文件规定了十五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一些特殊行业政策(如劳服企业、民政福利企
业等)外,适用所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各级税务部门不要对优惠政策扩大解释;对不符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1994)财税字001
号规定的原有减免税政策一律废止;同时取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予以“两免三减”所得税的政策,统一
按(1994)财税字0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 关于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
目前,在国家没有制定下达企业计税工资以前,可暂按晋税所发(1994)第10号转发财政部(19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
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 关于跨地区的地方独资企业缴税地点问题
对跨地区的地方独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点,应严格按《条例》执行,就地缴纳所得税。
七、 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实施细则》已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所在地为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一般即指企业独立经济核算地,但对一些企业注册登记
地与其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应在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申报纳税。
八、 关于企业向职工个人借款集资支付的利息扣除标准问题
对企业向职工个人借款集资支付的利息扣除标准,可视同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 私营企业上交的工商管理费,不允许扣除。
十、 关于纳税人上交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失)业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其扣除的比例,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晋政发
(1991)94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所规定的比例执行;企业待(失)业保险基金,其扣除的比
例,应按照国务院(1993)110号令“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规定”和省政府即将下发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比例执行。
十一、 纳税人建造、购进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与“两则”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具体执行中可按《两则》规定进行扣除。
十二、 关于财、税两部局文件执行问题
为顺利实施新税制,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议定,凡属新的税收政策文件,采取两家联合下文,用财税字文号;凡属解释性的
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下文;以前财政部的一些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衔接处理。各地对上述文件,应认真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应
及时向上反映。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