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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7-14  发文字号:晋税所发[1994]第48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40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 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 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