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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22  发文字号:财税[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 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 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 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 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人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 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华全国供销合 作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