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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6-26  发文字号:并地税财字[1997]第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97)97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深入企 业,搞检查,严格按照文件所指期限恢复征收,组织入库。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97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0 财税字[199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 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 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 车船使用税。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