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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五一商厦房屋附属设备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0-03-01  发文字号:并地税财特字[2000]第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2000)并地税稽局举字第03号《关于对五一商厦房屋附属设备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因此,五一商厦的电动扶梯、仓库货梯应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此复—— 二OOO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