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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0-06-29  发文字号:并地税财特字[2000]第1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市直三分局:—— 你局并地税办字(2000)第14号《关于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房产原值变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计帐簿上核销了该住房的房产原值后,应按财政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92]财综字第106号)执行。房产原值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划分。—— 二、单位出售给个人的住房所占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应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复—— 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