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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购买商品房如何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7-23  发文字号:并地税财特字[2000]第2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特发(2000)9号《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如何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七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如何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晋地税特发(2000)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现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若购买后由本人及其家属直接居住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若购买后在两年内用于出租、出售或营业的,按实际用途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内个人无论购买国内开发企业的商品营业用房还是“三资”开发企业的商品营业用房,都属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说明第4条规定的未列出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购买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在购买时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OOO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