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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8-06  发文字号:并财综字[1998]第1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各委、局、办、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税字[1998]36号《关于调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36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 单(第一批)”和财税字[1997]117号《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中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同时下发“山西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请一并贯彻执 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政字[1997]117号文件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 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由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 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 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的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 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 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 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四、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如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七、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八、山西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附表:{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1}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2}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3}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4}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5}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6}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7}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8}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9}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10}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11}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12} {山西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1} {山西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2} {山西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3} {山西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