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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1-31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2002]第1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二00二年元月三十一日
关于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1]76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正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品房:
1、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商品房;
2、单套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
3、建在别墅区、渡假村内的别墅、高级公寓等;
4、其他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单位审定为别墅、高级公寓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附件: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