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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9-21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9]第4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22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有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5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
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
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