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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19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9]第2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9)9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9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税字(1998)23号《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相应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 1999 ] 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
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