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15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9]第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务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8)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76号 各地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4号《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