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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23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8]第4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字[1998]23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23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
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