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转发《转发〈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27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8]第25号
各县(区)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1998]4号文《转发〈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转发《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4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4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
准,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
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