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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1-11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5]第3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995)晋财预字第121号《关于转发〈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
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5)第121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7号《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通知》中的第三条明确为: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有关地市地
方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国函(1994)93号《国务院关于对军工科研生产调整改革问题的批复》中"军品科研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免
征土地使用税"的精神,结合军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款"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
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规定,现对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
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
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
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
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
总额的比例,相应减征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军品销售额/销售总额
三、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四、此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