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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的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4-27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5]第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晋地税流字(1995)第11号、晋财预字(1995)第3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 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要严格执法,不得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减免营业税,要把此项工作同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 结合起来,扎扎实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对所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在4、5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及检查,要对辖区内各行政 事业单位逐一进行收费情况的调查和纳税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出的偷税应按照规定查补入库并填报附表。 二、各县(市)区对所辖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凡认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规定不征营业税范围的,经审核后于5月10日前报市局,以便市局集中报省列举。 三、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对这次调查及检查要认真总结,以书面形式写出总结报告并连同附表一并在6月5日前上报市 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 通知 晋财预字(1995)第35号 各地方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同时,根据文中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几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收营业税的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省局。 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一切部门在我省境内设卡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等,均应按规定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征营业税范围, 由各地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行文列举,凡省地方税务局未行文列举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应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 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但是,新税制实行以来,仍有一些地区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规定或开新口子,对某些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如过路费、过桥费等,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部门对其收费依法征 税,个别地区的有关主管部门甚至正式行文令其所属单位拒绝缴税。这些现象均属严重违反税法的行为。实行税制改革以来,党中央、国 务院领导同志一再强调要维护税法的统一规定,防止新税制被扭曲、蚕食,丧失改革意义。最近国务院在国发明电[1994]26号紧急通知中 又进一步强调:“无论是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税法,不准擅自制定减免税收政策,已经制定的要立 即检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规定,巩固税制改革的成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不准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减免营业税,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检查纠 正。在定于今年开展的税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中,要把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征税情况作为营业税的检查重点,如发现在国发明电 [1994]26号紧急通知下达后仍然擅自开口子减免税的,一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对于拒绝依法纳税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将应纳税款限期补缴入库;对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按照抗税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两个条件划分征税和不征税的范围;凡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 由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