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2-06  发文字号:并财法[2002]第2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2]38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2]38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文件精神,支持促进我国彩票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福利彩票发行和稍售机构(含销售站点)(以下简称福利彩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