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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3-04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6)第3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3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011号)收悉。经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以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
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然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