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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点政策变化分析

颁布时间:2006-06-19  来源:纳税服务网整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新的所得税表主要反映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分析如下:

     1、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基数有所增大

     从成本支出中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营业外支出)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从这个口径比较,纳税调整后所得将大于纳税调整前所得,相应扩大了捐赠的计算基数。...

     2、技术开发费增加抵扣数额可节转继续抵扣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3、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投资收益回投资所在地要补税,收益收回后不再作还原计算,以避免以实际未分回的投资收益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来弥补亏损的现象。

    4、统一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取代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5、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调整为计税工资总额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由工资总额调整为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额,减小了计提基数。

    6、明确了各项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处理

    新申报表对会计准则上允许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也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明确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减少额处理。

    7、尽可能多地缩小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如视同销售收入中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