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5-19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287号
────┬─────┬─────┬──┬──┐
│项目 │外商投资企│外商投资企│外国企业税│合计 │邮寄│联系│
│ │业税务登记│业分支机构│务登记证 │ │地址│人:│
│ │证 │税务注册证│ │ │及邮│ │
│ ├──┬──┼──┬──┼──┬──┼──┬──┤编 │电 │
│ │正本│副本│正本│副本│正本│副本│正本│副本│ │话:│
├───┼──┼──┼──┼──┼──┼──┼──┼──┼──┤ │
│税务 │ │ │ │ │ │ │ │ │ │传 │
│登记录│ │ │ │ │ │ │ │ │ │真:│
├───┼──┴──┼──┴──┼──┴──┼──┴──┤ │ │
│税务 │ │ │ │ │ │ │
│登记录│ │ │ │ │ │ │
├───┼─────┴─────┴─────┴─────┴──┴──┤
│备注 │ │
└───┴─────────────────────────────┘
局长: 处(科、股)长: 制表: 填表日期:
注:印制数量应按1998年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户数,
并考虑今后3年内企业户数增长情况填报。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单位:户/万元
┌─────┬─────┬─┬─────┬───────┬────────┐
│ 项目 │工商登记 │原│新核发税务│未发证户数 │漏征漏管户 │
│ │ 户数 │税│登记证户数│ │清理情况 │
│ ├─┬─┬─┤务├──┬──┼─┬─┬─┬─┼──┬──┬──┤
│ │累│实│注│登│换 │新 │已│死│待│合│清漏│清 │滞及│
│ │计│有│销│记│发 │发 │注│户│发│计│理管│理税│纳罚│
│ │户│户│户│户│户 │户 │销│ │证│ │出户│出款│金款│
│投资企业 │数│数│数│数│数 │数 │户│ │户│ │的数│的 │ │
├─────┼─┼─┼─┼─┼──┼──┼─┼─┼─┼─┼──┼──┼──┤
│中外合资企业 │ │ │ │ │ │ │ │ │ │ │ │ │
├─────┼─┼─┼─┼─┼──┼──┼─┼─┼─┼─┼──┼──┼──┤
│中外合作企业 │ │ │ │ │ │ │ │ │ │ │ │ │
├─────┼─┼─┼─┼─┼──┼──┼─┼─┼─┼─┼──┼──┼──┤
│外资企业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股│ │ │ │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 │ │ │ │ │ │ │ │ │ │ │ │ │
│业分支机构│ │ │ │ │ │ │ │ │ │ │ │ │ │
├─────┼─┼─┼─┼─┼──┼──┼─┼─┼─┼─┼──┼──┼──┤
│常驻代表机构 │ │ │ │ │ │ │ │ │ │ │ │ │
├─────┼─┼─┼─┼─┼──┼──┼─┼─┼─┼─┼──┼──┼──┤
│承包工程及│ │ │ │ │ │ │ │ │ │ │ │ │ │
│提供劳务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局长: 处(科、股)长: 复核: 制表: 填表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
78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
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
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
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
区域码作为附码;
(三)副本上的征收管理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征收管理电脑
编码;
(四)企业类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企
业类别;
(五)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六)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
册资本额;
(七)有效期限:填写长期。但对工商登记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
的,按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填写;
(八)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
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
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所需套数(每套包括
正副本内页、外框、封皮和税务登记表)支付。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务必在6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
量统计表》(附件1)传真至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中旬结束。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
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各地应在10月15日前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填
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应附送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
资料和税务机关颁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
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为了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
把握好以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
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
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关;
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打印好的税务登记证件在发放时要建
立领表、领证登记鉴定制度,做到企业报送资料与发放证件一致,以免错
领和丢失。
(四)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劳动,对1999年上半年已参加联合年检
并已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可根据情况,凭年检合格验讫章直接给外
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五)这次换证,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
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
管户,均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
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数量单位: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