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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出台钻石及上海钻交所税收新政策

颁布时间:2006-06-21  来源: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

    全国钻石行业和国外钻石商普遍关注的关于我国钻石和上海钻石交易所的新的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出台。据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 6月11日发布的信息,日前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为了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调整我国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新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上海钻石办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次出台的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关于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
                     
    新的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而目前通过上海钻交所海关报关后进入国内市场的各类钻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也就是说,执行新的政策后,毛坯钻石、成品钻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将分别降为零和4%。同时,财政部等三部门的《通知》还明确:“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二是关于一般贸易项下出口企业出口有关钻石产品的税收政策
                    
    新的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1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三是关于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毛坯钻石的增值税政策

    新的政策规定:“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是关于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的有关税收政策
                     
    新的政策规定:“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新的政策还规定:“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财政部等三部门的《通知》中强调:“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此,上海钻石办负责人指出,上海钻交所的所内钻石交易属于保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现行的关于全国钻石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和税收政策,等等,今后仍继续执行。

    上海钻石办负责人表示,这次国家进一步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是支持和促进我国钻石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新的政策对于规范我国的钻石进出口秩序和国内钻石市场,打击非法钻石交易,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推动我国钻石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会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新的钻石税收政策即将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据了解,财政部等三部门的《通知》明确: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上海钻石办负责人介绍,自2000年上海钻石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曾于2001年对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过一次调整,对通过上海钻交所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免征关税(原税率为毛坯钻石3%、成品钻石9%),消费税减半征收(由10%降至5%)并由进口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国家有关部门规定,2002年6月1日起全国一般贸易项下进出口的钻石集中到驻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几年来,这些政策和规定对促进规范我国的钻石进出口和国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2005年,我国一般贸易项下的钻石进出口和保税交易总额达到4.1亿美元‚征收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1.62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1.4%和23.5%。这次新的政策调整,还将对我国钻石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