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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表平息现金折扣税前扣除争议

颁布时间:2006-06-22  来源:瑞鑫工作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相当部分人认为,由于企业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销售发票上不存在注明折扣额问题,所以其支付给购货方的折扣额,虽然在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这种看法有局限性。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给予客户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的不同比例的折扣。《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因为讨论是为了以后的工作,所以就引用即将使用的新规定了)第六条规定了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同时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说明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现金折扣为会计常用语,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计入财务费用。在以前,税法对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则没有明确规定。许多财会和税务人员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所得税,否则不得减除折扣额。而现金折扣根本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对于该文件规定的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实务中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所得税”,是指可以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折扣额才属于该文件指出的销售折扣,而现金折扣根本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所以现金折扣不属于该文指出的销售折扣。从日常税收征管实务的情况看,税务部门一般是允许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

   针对部分税务机关不允许扣除的情况,有的企业也想出了一些筹划招数,如销售10万货物,条件是2/10,n/30,先开98000元,到30天后加收2%的违约金,也并入销售收入计税,对此办法,税务机关也无可厚非。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在填报说明中指出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至此税务部门对此已有了定论,即明确可以以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

     但现金折扣税前扣除的凭据问题是个麻烦事,税前扣除的凭据需要真实、合法,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所以,有人建议,对方付款单位按照其少付的货款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以此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同时,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分别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最好发生该种业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一下。(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