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6-23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好这部法 律,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 [1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行政复议法 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各级税务机关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国 务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 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又一重大 举措。行政复议法的宗旨是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 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同时还应该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一方 面建立了对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纳税人及其 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 法的有关各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 作。 二、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 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某些方面对原有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比如:扩 大了行政复议受案对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复议审查范围之内;简化了复议申请 程序,延长了复议申请期间;赋予了申请人对地方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的选择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制定税务行政复议 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总局还将规范复议文书的格式,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备案 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三、重视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使他们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熟悉行政复议制 度的各项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省级税务机关要对 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部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 领导干部要在学习和贯彻行政复议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 的启动权,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执法依据(国务院 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除外)申请审查。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 时要严格把关、归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同时一定要对以前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 以废止。 五、强化监督和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进行责任追究,是保证行政复议法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 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下级税务机 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评,发现问题,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进 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行政复议和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 的工作,没有健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高素质的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很难全面、正确地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 项。国务院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地方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 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 法制工作队伍。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 务院通知精神,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注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充实既 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的专业人才。 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作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 准备工作。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