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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9-07-08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465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本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199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