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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9-08-09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537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黔财农税字[1999] 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等六部(委、行、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对国家承包的 各项政策暂继续执行的通知》(铁财[1991]10号)中没有涉及耕地占用税问题。     二、根据财政部1987年《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 206号)和1991年《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91] 财农税字第3号)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铁路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 缴耕地占用税,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