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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8-11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50号
河北、江苏、福建、湖北、重庆、广东、广西、海南、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函〉〉(国税函[1999]68号),要求有关地区对部分出口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贸易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最近,有关的12个地区已将调查情况上报总局。经查,共有涉案出口企业29户,其中有的企业属单证丢失,被他人利用从事假出口活动;有的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并自动停止交易;有的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因海关查实为假出口,扣押了有关单证,因而未能继续成交;有4户出口企业已办理了退税,退税款合计908.2万元。鉴于上述情况,为严肃税收法纪,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骗税案件的继续发生,根据〈〈国家税务局、外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 [199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以下29户出口企业进行处罚:
1、鉴于陕西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北省孝感市进出口公司、广东省茂名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进出口公司等4户企业将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 单等退税凭证提供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已申报办理退税,骗税事实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罚如下:
(一)对上述4户企业已退税款,必须于1999年10月1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已退税款2‰的滞纳金;
(二)对上述4户企业处以已退税款 l倍的罚款,并限定于1999年10月1日前入库。对于税务机关已给予罚款的企业,罚款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三)停止上述4户企业1年出口退税权,时间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对其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对此间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四)提请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上述4户出口企业一定时期的出口经营权;
(五)上述4户企业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一律降为 D类退税企业管理。
2、鉴于广东省清远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广西自治区钦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等20户出口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交给不法分子,由不法分子从中操作,代为报关出口,并被海关当场查实为假出口,骗税业务被迫中止,但其从事业务均属“四自三不见”买单出口业务,企业具有明显骗税动机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罚如下:
(一)停止上述20户企业半年出口退税权,时间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2月29日。在此期间对其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对此间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二)上述20户企业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一律降为 D类退税企业管理。
3、鉴于宁波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河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在自查中发现有关出口业务存在问题,并自动停止交易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理如下:
(一)上述2户企业降为 D类退税企业管理;
(二)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上述2户企业给予批评教育,要求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退税单证的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4、鉴于广西梧州市畜产进出口公司、深圳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广东省茂名食品进出口公司3户企业将外汇核销单、报关单丢失或被别人取走,由他人利用这些单证从事假出口业务。这3户企业发现单证丢失后,都在报纸上登载丢失声明的实际情况,对上述3户企业免于处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退税单证的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5、对于上述已停止退税权的企业,在停止退税权期满后,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查并认定企业确已吸取教训、并进行认真整改后,方可恢复出口退税权。对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尚未恢复出口退税权而自行出口的货物,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户出口企业处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