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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8-13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确保税务代理机 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 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 为解决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缺少业务骨干的问题,适应今后税务代理行业健 康发展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从事税务代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 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 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 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税务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1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25年的,本人愿意继续从理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办理离职手续。 上述从理税务代理的人员,应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由税务机关保留其档案工资, 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可以按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代理机构工作期间 不得再回税务机关。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包括住房) 由所在税务代理机构负责,并由所在代理机构每年按一定的数额向税务机关交纳档案 工资管理费,在此之前,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调增档案工资。 三、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有关待遇 根据人事部人发[1996]64号文件精神,对由本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辞去公 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退费。税务代理机构有合法资金来 源的,可酌情按每年工龄发给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费。 税务代理机构应为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公职人员购买各种社会保险。 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现有住房不变,房改时与机关干部享受同等政策。辞 职从事税务代理人员的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 为使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脱钩 改制过程中,能够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既保持开展业务所需的最低资产需求,又确 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参照相关行业的做法,现就有财 产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前,应由税务机关负责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 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 税务机关通过对脱钩改制前代理机构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查清代理机构各类 资产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务收支中的违规问题,并将结果呈报上一级税务机 关。上一级税务机关作为本系统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对代理机构的产权界定、资产 处置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并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代理机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包括其全资、控股和参股的 单位。 二、代理机构国有资产的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 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一)凡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代理机构,如开办资本金是由税务机 关投资或以税务机关名义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二)税务机关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兴办的代理机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 权。 税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或发起、参股或挂靠的代理机构比照上述 规定执行。 三、国有资产界定后的处置 对代理机构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经税务机关与代理机构协商,可以由税务 机关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给改 制后的代理机构继续使用,税务机关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 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 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 四、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形成的内部负债性各种基金的处理 办法 (一)职业风险基金。代理机构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并 承担改制前代理机构的风险责任。 (二)职工住房基金。未实行房改的代理机构,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 代理机构,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代理机构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代理机构职工已完成 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的职工住房基金结余,应将结余部分上交税务机关。 (三)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金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的结余, 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其处置办法由改制后代理机构和改制前代理机构的全体职工 协商确定。 税务机关应监督代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上述对内负债性的各项基金,对错 提的应予以纠正。 五、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的处理 代理机构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与从业人员智力劳动的积累密切相关,原则上留给 改制后的代理机构,以保证其继续开展业务的需要。 六、人员安置费用的处置 脱钩改制中要解决好原有人员的安置问题。原有人员的安置费用由代理机构负担; 代理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费用从代理机构 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中解决;脱钩改制中撤销的代理机构,其解聘人员的 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在财产清算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税务机关出资予以解决。 七、税务机关从代理机构收取的上述资金和实物资产应计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 并及时办理有关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八、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此基准日 至改制后代理机构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 九、税务机关要与代理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签订代理机构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 书,并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等有关材料,作为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审定的重要依据。 十、凡在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违反上述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