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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8-17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559号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 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三条第(二)款、 第(五)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