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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9-09-16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613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本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 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 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