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9-11-11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737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本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汕头市龙眼街道办事处征用属下南墩管理区土地与华乾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南墩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