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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2-16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第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0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国务院有关部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