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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统一个体老板个税费用扣除标准
颁布时间:2006-04-27 来源: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月1600元。
此前其他各地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在800元或以上,但各地不一。这是我国首次统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新规定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
关于这次调整的背景,税务专家、首都经贸大学张春平教授解释说,在工薪所得的个税扣除标准上调到1600元之后,为了税法的衔接,这一调整将使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得到统一。但受其影响的个体户数量并不是特别多,因为出于科学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对很多个体户的征税都是采用定额征收的方式,也就是为其核定一个应纳税额。这一通知主要影响的是那些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新的“财税[2006]44号”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也就是每月1600元。
《通知》还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按照有关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新规定执行后,个体老板们所雇用的员工的工资扣除标准,将由各省市地税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原有文件“国税发[1997]43号”的第十三条第一款已经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