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14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第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