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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征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0-12-27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0】第17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桂税发(1990)641号《关于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流字第108号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已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销售外购的原材料,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系指生产增值税产品的纳税人。因此,对私营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户销售外购原材料,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已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不论其销售对象及用途,一律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