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1-09-23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1】第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从1987年7月1日起至1990年底对中药饮片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增值税的照顾。近据有关部门反映,由于中药饮片企业基础差,技改任务重,加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生产仍有很大困难。为了促进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医药生产企业在1991、1992年内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继续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增值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