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集装袋水泥”按“散装水泥”征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2-01-03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2】第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对“集装袋水泥”是按“袋装水泥”还是按“散装水泥”征收增值税,各地执行不一,要求予以明确。据我们了解,“集装袋水泥”是指采用复合包装材料,单件包装重量在一吨以上的水泥产品,在产品包装材料,包装重量等方面均不同于现行的“袋装水泥”标准。因此,以研究决定,对单位包装重量在一吨以上(含一吨)的“集装袋水泥”比照散装水泥征收增值税。对出口的“集装袋水泥”,在退税时也应按照散装水泥的税率退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