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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04-21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第082号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医药生产企业在一九九三年内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给予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