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6-03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8】第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征收增值税。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改征增值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上列产品的扣除项目中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扣除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执行;其他扣除项目,属于财政部(88)财税字第063号文件中增列按《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的,按规定的税率执行,其余扣除项目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及征税事项,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由于改征增值税而增减税负的国营企业,原则上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相应调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的有关数据。增加税负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进口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上述产品的有关退税规定另行下达。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略)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各局、处级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