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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发[1990]20号文件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0-05-23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0】第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解决当前劳教单位经济困难的请示的通知》中对劳改劳教单位的征免税问题已作出原则规定,为了利于执行,现对有关产品税、增值阁、营业税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劳改劳教单位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业务,原则上应照章纳税。但对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即亏损或微利的劳改劳教单位),可由劳改劳教单位上报其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核实后,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      二、可以按上述规定申请减免税照顾的劳改劳教单位包括:监狱(包括少年犯罪管教所)、劳改队(包括劳改工厂、劳改农场)、劳教所(包括劳教工厂、劳教农场)。包括劳改劳教单位管理人员家属工厂。      三、劳改劳教单位属于“八小”企业范围的和生产国家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一律不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抄送: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