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16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091号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      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四,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规格240X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五,货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编者略)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