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一批延长1995年10月1日前限下技改引进项目减税宽限期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5-26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7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21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符合条件的1995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限下技改项目第一批清单(见附件)转给你们(共308个项目,总用汇金额6.3亿美元,已进口金额1亿美元,未进口金额5.3亿美元)。上述清单中的项目原执行减半征收进口税收的政策可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995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改引进项目表(第一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