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1-12-27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99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