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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7-05-28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07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中的"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清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和材料,凡属国内不能生产的,可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但性能或产量不能满足开采要求的,在限定具体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条件下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产品性能和产量能够满足开采要求的同类进口产品,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具体商品目录将另行下达.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进口计划列明具体进口设备,材料名称(型号)和数量(金额),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生产部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