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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8-02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总局决定,2000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检查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面必须达到100%。 2、检查重点内容 1999年6月9日间,北京市崇文区国家税务局发生一起发售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以下简称北京崇文案),有360本万元手写版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见附件)被人掉包,以假发票充真发票发售给纳税人,真票去向不明。为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真票骗取扣税款,打击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总局决定结合此案,重点检查企业自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无属于“北京崇文案件”的掉包发票,在检查中发现其他违反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规定的亦应一并处理。 3、检查要求 (1)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北京崇文案件”的侦破工作。在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利用“北京崇文案件”中的掉包票申报扣税的,应立即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并做好协查工作。发现重大案情的,应及时向总局报告,并同时报公安机关组织侦破。 (2)总局已将“北京崇文案件”中专用发票的号码录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见附件:北京市崇文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掉包案件中专用发票的代码和号码),各地可利用该系统进行检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通力合作,认真搞好检查,不得敷衍。11月20日前,向总局流转税司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4)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仍要继续加强对“北京崇文案件”中真票的监控检查,一旦发现线索,要追查到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010)88372266转89111或89112,联系人:张进城、刘玉宏。) (二)对摩托车生产行业行进消费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检查所有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 2、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税基方面、自产自用方面、委托加工方面、关联企业方面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3、要求 对摩托车生产行业消费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的措施,一并上报。 (三)对金融保险证券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银行,信用合作社(不含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2、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征税范围,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等。 3、要求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一并上报。 (四)对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医疗机构、中介机构及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2、检查内容 (1)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内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别是工资外收入、外派人员的境外收入、企业债券兑付利息收入、股份制企业分红派息收入、个人股东帐户利息收入、以房屋等使用权作奖励的收入、二级市场房屋转让收入、私房出租收入、外籍管理人员的收入、足球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奖金和出场费收入、新闻单位的主持人和记者的劳务收入等收入的扣缴和申报情况。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内容。储蓄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储蓄机构计算机应用程序的设计修改是否与利息税征管要求相符,尤其是整存整取和零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应税利息和应纳税款计算公式的设计是否正确;储蓄机构的利息清单是否按统一规定印制和使用;通过检查储蓄机构的帐簿、报表、税收缴款书及填开的利息清单,确定其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是否存在应扣未扣和只扣不缴或少缴的现象,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报缴纳所扣税款;手工操作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否正确代扣代缴税款;6月30日活期存款结息是否已经扣税;通存通兑储蓄、异地托收储蓄、自动转存储蓄是否正确代扣代缴税款;储蓄机构所扣外币税款是否正确折算成人民币;储蓄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设教育储蓄,有无不符手续要求、擅自放宽条件现象;外籍个人的利息收入扣税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储蓄机构是否准确填写扣缴报告表。 3、检查要求 (1)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目前征管水平下强化征收管理的有力手段,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78号)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109号)的要求,认真组织部署200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2)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全年工作和税源变化情况,确定专项检查的时间、要求和重点,安排熟悉个人所得税业务的有关人员,认真组织检查。专项检查结束后,请各地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109号)的要求,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 (3)各地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切实纠正股东帐户利息、企业债券兑付利息和派送红股不征税,以及利息、股息、红利征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等问题,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收政策,确保各项收入足额征税。 (4)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不得只补税、不罚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得以罚代刑。 (5)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自1999年11月1日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税务机关与储蓄机构密切配合,征税工作进展顺利,收入稳步增长。但利息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规律性的东西还没有完全掌握,政策和征管还存在漏洞,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发现政策和征管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落实好中央关于恢复征收利息税的决定精神。各级国税局对这项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指定一位局领导专门负责,省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根据利息税征管的特点,精心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确定专项检查的时间、要求和重点,抽调精通利息税的有关人员,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6)利息税专项检查工作在第三季度进行。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0天左右,由税务机关做好专项检查的有关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5天左右,由扣缴义务人(各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所有储蓄机构)和税务机关全面自查;第三阶段20天左右,由税务机关对储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第四阶段10天左右,由税务机关进行总结整改。 (7)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储蓄机构开展利息税检查的同时,要做好自身的检查工作,认真检查利息税开征以来国务院和总局下发一系列文件精神的贯彻情况,以及征收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8)各级税务机关在进入储蓄机构进行利息税重点检查时,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有关检查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遵守有关程序,同时严格为储户保密。 (9)利息税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针对检查当即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储蓄机构沟通和协商,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在11月底前向总局所得税司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五)对文化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所有的文化公司。 2、检查内容 文化公司出版的出版物。 3、检查要求 对所有的税种进行检查。 (六)对出口退税的专项检查工作,待向国务院汇报后另行布署。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1999年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 各地应于12月底以前完成下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除上报时间有特殊要求外,其他各项专项检查报告,应于2001年1月底以前分别报送总局流转税司、所得税司、进出口税司和稽查局。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必认真组织,搞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专项检查项目,其检查结果请一并上报总局。 附件:1、银行、保险、证券业申报情况表 2、北京市崇文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掉包案件中专用发票的代码和号码。 二OOO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