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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2-19 发文字号:沪国税外[2005]17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08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于2005年9月9日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与加拿大交通部部长拉皮埃尔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现将该协定转发给你们。对协定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条款规定,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