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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3-02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省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6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所属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纳入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主要对以下6个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二)邮电通信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纺织服装生产业;
(五)石油化工业;
(六)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含超市)。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及重点税源分布情况,从中选择3至4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为重点检查项目。在此前提下,各地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在省局规定项目以外增加其他专项检查项目,使专项检查计划更加切合各地实际,确保税收专项检查计划落到实处。同时,各地要选择一个地区(县区或乡镇),对其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问题较多的个别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其中徐州、淮安、宿迁三市以板材生产业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
二、检查方案
(一)纺织服装生产业
1、检查对象:辖区内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2、检查年度: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参照总局检查方案)
(二)石油化工业
1、检查对象:辖区内石油化工企业。
2、检查年度: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包括消费税(参照总局检查方案)
(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含超市)
1、检查对象:辖区内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含超市)。
2、检查年度: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 (参照总局检查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省局成立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省局张士龙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稽查局、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稽查局,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地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扎口管理,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各地要根据总局、省局对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根据总局要求,各地要在今年专项检查中开展分级分类检查工作,直接组织对辖区内重点税源、大型企业及跨国公司的检查,并及时总结分级分类检查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推动此项工作全面展开。同时,要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国税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选择一个重点地区的个别行业,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活动,要通过重点地区的重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三)认真总结。一是各级国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并对上报的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二是要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三是要认真分析所查行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手段、规律和特点,总结归纳查处经验、方法和技巧,检查结束后要形成对所查行业的分析报告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检查方法指南,省局将根据检查情况对相关行业的税收分析及检查指南汇编成册,作为全省税务干部查帐经验学习、培训材料,指导今后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时间安排
(一)2006年3月,各级国税局根据总局及省局开展专项检查的要求确立本辖区内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培训参与检查的人员,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3月至9月各级国税局根据检查方案对检查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
(三)10月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总结。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在3月10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计划及重点地区整治计划报送省局。从3月起,各省辖市应定期编发专项检查简报或专报,及时将各地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等上报省局(稽查局),每月至少上报一期。
(二)3月30日、5月15日、6月30日和8月15日前,分四次上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总结。
(三)10月15日前上报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其中应包括每一项专项检查的专题总结分析报告、地区整治工作报告、至少一个典型案例及当地的经验做法。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专题总结分析报告应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撰写典型案例分析等。
上述报送材料中都应包括《通知》中的附表1-4,各地在报送各种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省局FTP或附寄软盘报送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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