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4-26 发文字号:财税[2001]8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为了支持拆船业的发展,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每年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管理办法仍依照财税字[1998]103号文件执行。
附件:
1.2001年度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略)
2.财税字[1998]103号文件(略)